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七年十月四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第一條: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協助學校及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會同本會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 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

四、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 進行選舉投票。

六、 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置五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教育局代表參與並審定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或由班級家長會推選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二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等因素離校或因故請辭,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起,若所賸任期不足二個月者,其代理人選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賸會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另行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後,家長會應於生效日起15日內移交會議記錄及清冊並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四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報經教育局核定,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委員、委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通知之。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應出席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議。

第一項、第二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其於會議當天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第二十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會員代表大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 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三、 常務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會員代表大會補選會長應於當選後十日內報送教育局核備後,始得就任。

經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下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文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