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一、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四)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五)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家長會管理。

三、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包含:

(一)  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  本會活動支出

(三)  教育與學校相關活動支援

(四)  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五)  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六)  代支代管專款基金

(七)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

四、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五、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未滿50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50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六、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佈全體家長週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3年。

七、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家長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局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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