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七年十月四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102年11月13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10239320200號函)
103年10月1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5年10月1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9年09月19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10年10月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12年9月16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應協同學校及各班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以書面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會同本會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出時,則由本會派遣代表,並與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家長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家長會選舉,得採行線上方式電子投票進行投票,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線上投票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由本會自行於選舉前推選。計票開票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及妥善永久保存,並應截止投票後,及當場開票,同步轉播於會議現場。
第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會依序選舉家長委員、委員、副會長之程序如後:
一、 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 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 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 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並報告大會。
五、 進行選舉投票。
六、 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置五至九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教育局代表參與並審定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九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當選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十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備註】本項規定可依各校家長會實際運作需求進行修正,惟須依本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本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所規定之程序修正。
第十二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
二、學期中辭去班級代表。
三、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四、辭職。
除第十五條視同辭職之情形外,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會長應以書面向家長會提出辭職,家長會收到該書面之日即為解任日;副會長、常務委員或家長委員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辭職,會長收到該書面之日即為解任日。
第一項人員出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長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遺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解任日起十五日內,由副會長互推一人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二、副會長或常務委員,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於出缺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所遺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五條      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均應於當選或代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會報經教育局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自應出席第二次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未向家長會提出正當理由證明並經同意者,自第四日起視同辭職。
前項會長、副會長視同辭職時,家長會應以書面通知本人,並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一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且未出席者。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家長會應以書面並經家長委員三人以上之署名通知該會長或副會長,並同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辦法第十八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由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於連署完成時,以書面同時通知本會及學校。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由前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主席以本會名義書面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
本會應於罷免決議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資料函報請教育局備查:
一、罷免連署書(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罷免連署書須載明罷免理由、日期、代表班級等)。
【備註】罷免連署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開會通知單(以罷免連署發起人名義行文並簽名或加蓋印鑑章,且檢附足資證明開會通知單於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送達之相關佐證資料)。
【備註】開會通知單格式(含會議議程、罷免連署人名冊)如附件二。
三、會議紀錄(應明確記載罷免連署發起人與被罷免人雙方陳述意見之內容,並檢附邀請罷免連署發起人與被罷免人雙方列席之佐證資料)。
【備註】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
四、會議簽到表(需註明未親自出席者之情形,如請假、委託出席)。
【備註】會議簽到表格式如附件四。
五、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人、被委託人、委託事項及委託日期)。
【備註】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本條第一項所稱之書面通知本會及學校之佐證資料。
七、本條例第二項所稱之書面通知被罷免對象之佐證資料。
第三項第一款罷免理由應詳述不適任之理由,載明人、事、時、地、物等資訊。
第二項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應邀請罷免雙方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項第二款開會通知單寄發於全體會員代表時應併同檢附罷免連署人名冊。
會長經罷免者,家長會應自教育局備查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家長委員罷免案原則適用副會長罷免相關規定,並於罷免通過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至所遺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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