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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二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12月1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七年十月四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第一條: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協助學校及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一、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四)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五)孳息及其他收入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100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時間:100/10/15(星期六)9:00~11:30
地點:大直高中學生活動中心
主席:石千賀會長 紀錄:洪崧贏
出席:各會員代表(如簽名表)
【會議內容】
壹、 主席宣布開會
經會務人員現場清點出席人數共73(含委託出席14)人,應出席人數為116,已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宣布開會。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五○四○○號令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6年10月6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壹.提案
一. 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 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以上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發言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2年9月27日代表大會提案通過修正
105年10月1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10年10月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本志工組織運作辦法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志工組織定名為 『臺北市大直高中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三條、本隊以促使社區家長利用閒暇參與學生教育行動,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崇高理念,並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宗旨。
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1338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應分別為本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
。
第 三 條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當選班級學生家長代表,視為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同一人。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二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12月1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105年10月15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08年4月17日第三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年9月21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110年10月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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