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基本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五○四○○號令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二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府法三字第○九一○八○五○四○○號令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時間:100/10/15(星期六)9:00~11:30
地點:大直高中學生活動中心
主席:石千賀會長 紀錄:洪崧贏
出席:各會員代表(如簽名表)
【會議內容】
壹、 主席宣布開會
經會務人員現場清點出席人數共73(含委託出席14)人,應出席人數為116,已達法定開會人數,主席宣布開會。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一、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家長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五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二)各界捐款
(三)家長會專案活動結餘
(四)代收代管專款基金
(五)孳息及其他收入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六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七年十月四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第一條: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及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如採通訊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為達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本會協助學校及導師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不得遺漏。
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二次家長委員會修正通過
97年12月1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737506500號函)
98年12月16日教育局來函修正(北市教中字第09839176700號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